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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0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0、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255、4、8、98 條
旨:
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為憲法上之平等原則。而關於「給付行政」措施
,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
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另參照
釋字第 443  號解釋理由之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體系,就關於給付行政措
施,應屬「低密度法律保留」,是以給付行政措施應對何一群體、何種事
項為給付,給付之種類、項目為何,應由行政機關基於其行政之積極性、
公益性,酌量當時之社會經濟狀況,財政收支情形,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之
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外,自應有行政機關
整體性考量之自由形成空間。本件「優惠存款」為政策性之補助措施,於
審酌政府財力負擔及各類公務人員待遇類型等因素,考量整體公益衡平原
則,並兼顧退休公務人員之實質權益保障,於政府補助性支出之資源有限
情況下,主管機關自得本其權責就適用之對象與範圍,為必要及限定性之
分配,以期有限之資源發揮最大之效益,難謂與憲法第7  條之平等原則
相牴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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