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
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
行政行為。本件上訴人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受理自身所為未經聽證程序
之具體個案決定行政處分之訴願案,乃合法合憲。原判決仍認定行政院對
上訴人所為行政處分具有訴願管轄權限,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2 款意旨,以及不當適用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之規定,顯有
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且顯與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意旨牴觸等
語,作為上訴之論據,已難認有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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