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
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又公法與私法,雖各具特殊性質,但二者亦有其共通之原理,私法規定之
表現一般法理者,應亦可適用於公法關係。私法上財產方面之法律關係,
著重於經濟價值之權利義務關係,公法上之財產關係亦同。民法總則關於
時效消滅規定,乃關於請求權之一般規定,於公法上之財產請求權,公法
如未另為規定,亦應有其適用。又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
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
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律之規定,無相關法律規定者,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
效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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