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已領退休給付而再任公 務人員,於重行退休時,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金基數或百 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其以前退休或資遣已達最高限額者,不再增給 ,未達最高限額者,補足其差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58 號解釋意旨 固認前開規定確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然前開規定並非立即失效,而係於 解釋公布日起二年內,因未完成其他適當規範始失效力。準此,本件處分 仍為有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