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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旨: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已領退休給付而再任公
務人員,於重行退休時,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金基數或百
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其以前退休或資遣已達最高限額者,不再增給
,未達最高限額者,補足其差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58  號解釋意旨
固認前開規定確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然前開規定並非立即失效,而係於
解釋公布日起二年內,因未完成其他適當規範始失效力。準此,本件處分
仍為有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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