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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0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73 條
民法 第 1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3 條
旨:
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 5  年,自繳納期
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
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
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又稅捐之「徵收」與
「行政執行」有別,有關徵收期間之認定,應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辦理,惟如案件移送至行政執行處執行,則其執行期間則應
另行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以定之,上開二規定具相互補
充之關係,此徵諸稅捐稽徵法第 1  項但書規定「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者可排除 5  年徵收期間之限制一節益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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