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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0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1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256、259、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6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11、15、17、3、31、5、6、7、8、9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2 條
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者,應遵守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本件合法登記
獨資商號電子遊戲場業,因違反系爭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而於受停業處分中,經申請核准變更其商號名稱及負責人登記,但未重新
申請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級別證」者,為兼顧人民申請變更
其商號名稱及負責人登記之權利與系爭條例之立法目的,則該停業處分對
商號名稱及負責人變更登記後之該商號繼續有效;其原負責人經法院判決
有罪確定者,主管機關自得據以依系爭條例第 31 條後段及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撤銷該商號名稱及負責人變更但未重新申請核發「營利事業登記
證」及「營業級別證」之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並註銷其營業級別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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