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2 款規定,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
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
合議制機關。該款所規定之獨立機關,屬於同法第 2 條第 1 項所指適
用同法之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故不服上訴人之行政處分者,其他法律無
特別規定時,依訴願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應繕具訴願書經由上訴
人向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又司法院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
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第 188 號解釋有案。就人民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行政處
分所提之訴願,應由行政院或由通傳會管轄?發生見解歧異,並於依法行
使統一法令見解之職權時,就其是否涉及處理與釋字第 613 號解釋『有
關事項』,發生適用釋字第 613 號解釋之疑義。是釋字第 613 號解釋
理由2 第 2 段雖謂「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
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
督」等語,但並非有關不服通傳會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問題所為之釋示。
故本院就人民不服通傳會之行政處分所提訴願應如何定其管轄機關,依法
行使統一法令見解之職權時,並非處理與釋字第 613 號解釋「有關事項
」,故不發生應依釋字第 613 號解釋意旨為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