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知有撤銷原因」,應係指明知 及確實知悉授益處分有違法情事,倘僅懷疑有違法情事而未經調查確實者 ,尚難謂知有撤銷原因。又同法第 111 條第 7 款所謂其他具有重大明 顯之瑕疵者,應指行政處分內容有一望而知,顯屬具有重大瑕疵者而言, 除此之外,非屬任何人一望即知之重大明顯瑕疵,縱行政處分有瑕疵,充 其量僅為違法,不外為撤銷之原因而非當然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