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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0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9、2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民法 第 9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260、98 條
行政罰法 第 31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21、44、44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2 、2、3 、3、32、35、35、43、43、51、51 條
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
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
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
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
付買受人。同條第 3  項規定,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
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
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
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是營業人負有依其交易事實,依規定給予實
際交易對象銷貨憑證之義務,否則即屬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營
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
,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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