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係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 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 50 公尺以上,亦即因電子 遊藝場對於社會安寧會造成一定之影響,故和學校、醫院等對環境安寧有 著極高要求之地點,設置有距離之最低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