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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0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旨:
參照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2  條各款規定,該辦法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包括公司為研究新產
品、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相關費用。又
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雖未規定研發必需有成果為其認定標準,然既予以
稅捐優惠,則是否確實從事研發即需事業主確實舉證證明,從而投資抵減
審查要點要求事前提出研究計畫、與研發過程中之書面紀錄與報告,確有
其必要。本件原審業就上訴人所提之各項書面資料為實質審酌,並非單憑
上訴人未提示工時紀錄或其研發無成果,即予否准,上訴人據以指摘原判
決違反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而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自無足取
。至上訴人主張所研究之 84-C 無電解錫電鍍液已可用於太陽能,取代高
單價之銀電鍍,自難謂上訴人無研發成果乙節,未經上訴人舉證證明,且
縱使目前可以,亦不足以證明 84 年度確實有從事研發。至其餘所訴各節
,業經原判決明確論述其得心證之理由,對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
採之論證取捨等事項,亦均有詳為論斷,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
現行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判決不適用法規或
適用不當等違背法令之情形,又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
事實之認定亦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上訴人對於業經原判決詳予論述不採之事項再予爭執,要難謂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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