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係以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之方式,將依該條例興
建之住宅,配售原眷戶或中低收入戶,由主管機關確認原眷戶具有此項公
法上權利資格後,再以承購方式與之訂立私法上買賣契約,而實現此項公
法上給付。故此等買賣契約因係國家為達成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特
定公共目的所採之私經濟措施,並無若何權力服從關係,主管機關與原眷
戶就該等買賣契約所涉爭執應適用民法等相關私法規範,惟在未進入締結
該買賣契約程序前,主管機關對於原眷戶是否具有眷改條國軍老舊眷村改
建條例第 5 條第 1 項之承購權益資格所為之決定,係確認原眷戶有無
此項公法上之權利,屬於確認性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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