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25-126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 依第 111 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 事後記明者。...。」,故本件原處分理由既已經依法補正,自難以原來依偽造之 資料為據之理由,而仍認該處分有瑕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