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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1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8、119、121、1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 條
旨:
按領有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但無居住事實之人,即不符國軍老舊眷村
改建條例第 3  條第 2  項定義之原眷戶資格,國家自無以給與輔助購宅
權益之方式照顧之必要性,即無法享有政府給與之輔助購宅款權益,故其
死亡時,其配偶無從依該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優先承受原眷戶權
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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