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89120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10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2、24、5、6、65 條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旨:
按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明文禁止雇主以年齡為限制條件而致
年齡就業歧視,其立法意旨在於雇主在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求職或就業過程
,不得因年齡因素而對之為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對待,是無論雇主係以直接
以年齡因素,設定為僱用員工、解僱員工或給予員工福利之條件,或雖未
直接以年齡為條件,但間接設定其他因素,並因該因素連結之結果,將與
年齡發生必然之關連,終致員工將因年齡因素而與勞動條件發生牽連,均
應認係因年齡因素而予員工不當之歧視,始為允當,故該年齡歧視,自不
應僅限於直接歧視之情形,應兼涵間接歧視之情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