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明文禁止雇主以年齡為限制條件而致
年齡就業歧視,其立法意旨在於雇主在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求職或就業過程
,不得因年齡因素而對之為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對待,是無論雇主係以直接
以年齡因素,設定為僱用員工、解僱員工或給予員工福利之條件,或雖未
直接以年齡為條件,但間接設定其他因素,並因該因素連結之結果,將與
年齡發生必然之關連,終致員工將因年齡因素而與勞動條件發生牽連,均
應認係因年齡因素而予員工不當之歧視,始為允當,故該年齡歧視,自不
應僅限於直接歧視之情形,應兼涵間接歧視之情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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