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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177-18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法 第 819、820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14、26、3、9、91、92 條
旨:
文化資產具有多面並存之價值,就其具有物理上使用利益之有形財產價值
觀之,為具體保障所有權人意旨之法律,所有權人自得據此享有申請指定
古蹟之公法上請求權,且共有人各有其獨立之古蹟指定申請權,無須徵得
全體所有人同意或由全體一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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