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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0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43、255、4、5、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4、76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42、43、44、45、47、8 條
旨: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43 條等規定,主辦機關
得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民間申請人亦得申請參與,又依據該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與主辦機關於申請及審核程
序之爭議,其異議及申訴,準用政府採購法處理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
規定;依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準此,如參與民間公共建設等相關申請
人不服審核程序之甄選或評定者,須先對主辦機關提出異議,不服時復提
出申訴,對申訴不服者方得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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