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43 條等規定,主辦機關
得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民間申請人亦得申請參與,又依據該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與主辦機關於申請及審核程
序之爭議,其異議及申訴,準用政府採購法處理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
規定;依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準此,如參與民間公共建設等相關申請
人不服審核程序之甄選或評定者,須先對主辦機關提出異議,不服時復提
出申訴,對申訴不服者方得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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