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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判字第 10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法及政府採購法裁判要旨選輯 第一版 465-47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0、6 條
旨:
查本件服務建議書及圖說之評選,業務單位於評選當日以資格審查合格之
投標廠商計有八家,如按原訂簡報時程進行將造成評選作業時間過於冗長
,乃建議縮短廠商簡報及問題詢答時間共四十五分鐘方式進行,經評選委
員會議討論後,及各廠商同意並簽立同意書。另簡報答詢順序,因原抽籤
序號第五號廠商(張○夫建築師事務所)由於簡報時程變更無法依指定時
間到達,要求被上訴人是否可協調與其他廠商互調簡報次序,經被上訴人
協調序號第八號廠商後,經兩廠商同意將簡報次序互調,被上訴人將上述
情形報經評選委員會同意後,乃將兩廠商簡報及問題詢答時間互為調整。
此並不影響上訴人簡報順序及其所作簡報內容,尚難認被上訴人故意為不
利於上訴人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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