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參照殯葬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12 條規定,可知「骨灰(骸)存放設施 」可分為兩類,一為公墓內為營葬(土葬)骨骸之需要所設置之或與營葬 不可分離「骨灰(骸)存放設施」,另一為單純之「骨灰(骸)存放設施 」,不涉及營葬(土葬)者,故同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將「非公墓內之 骨灰(骸)存放設施」與殯儀館、火化場為相同之規範,以有別於公墓內 之骨灰(骸)存放設施屬公墓之一部分,為公墓範圍所涵蓋,意義並不相 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