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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0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200、243、256、260 條
殯葬管理條例 第 12、2、3、5、7、8、9 條
旨:
參照殯葬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12 條規定,可知「骨灰(骸)存放設施
」可分為兩類,一為公墓內為營葬(土葬)骨骸之需要所設置之或與營葬
不可分離「骨灰(骸)存放設施」,另一為單純之「骨灰(骸)存放設施
」,不涉及營葬(土葬)者,故同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將「非公墓內之
骨灰(骸)存放設施」與殯儀館、火化場為相同之規範,以有別於公墓內
之骨灰(骸)存放設施屬公墓之一部分,為公墓範圍所涵蓋,意義並不相
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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