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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0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5、12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 條
所得稅法 第 24、25、41、98-1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乃針對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相對人或
利害關係人如何向行政機關申請程序重開,以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政處
分所為之程序規範。申請程序重開之目的既係要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
政處分,自應向有權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之機關。又所謂「廢止
」,原則上乃使合法行政處分向後失其效力的行政行為,故合法的行政處
分亦可能作為申請程序重開之對象;而原行政處分是否有利於當事人,乃
相對比較之概念,故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於作成時雖然合法,且依當
時情形有利於當事人,但其所依據之事實,於事後發生變化,如斟酌該新
發生之事實,當事人可受更有利益之處分,如持續適用原行政處分,反而
較為不利者,即可主張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事由,申請自事實發生變更時起廢止原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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