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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0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9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5 條
土地稅法 第 14、6 條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8 條
旨:
行為時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
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
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
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
名義為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財政部函釋雖係針對該款關於興建寺廟教
堂用地所為之解釋,惟與同條項第 5  款之「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
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具有相同之性質,被上訴人將之適用於本件,並無違
法律規定之本旨,況系爭建造執照既已於 87 年 8  月 13 日被廢止,其
與土地稅法第 6  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免稅
要件已顯有未合,縱無財政部上開函釋之適用,被上訴人之核課仍屬有據
。原判決論證土地賦稅之減免,除須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辦妥財團
法人之登記外,尚須審究其土地之實際使用情形,並以本院 92 年度判字
第 1562 號判決意旨支持其論證,並非直接援引為其判決依據,且該判決
並非判例,並無適用法律錯誤之問題,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以該判決揭示
之「審究實際使用」之標準與其結論比附援引,自有適用判決意旨不當之
違法,顯屬誤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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