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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0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土地稅法 第 3、4 條
旨:
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地價稅或田賦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
人;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承領土地,為承領人;承墾土地,為耕作
權人。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有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權屬不
明、無人管理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
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另經財政部相
關函釋在案,足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事
件,若占有人有異議,稅捐稽徵機關仍應調查有關資料,查明系爭土地是
否確實由占有人占有;尚不得因占有人一有異議,即駁回土地所有權人之
申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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