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地價稅或田賦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
人;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承領土地,為承領人;承墾土地,為耕作
權人。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有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權屬不
明、無人管理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
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另經財政部相
關函釋在案,足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事
件,若占有人有異議,稅捐稽徵機關仍應調查有關資料,查明系爭土地是
否確實由占有人占有;尚不得因占有人一有異議,即駁回土地所有權人之
申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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