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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0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旨:
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6 條規定,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
之軍眷住宅,其使用人如不具原眷戶身分,須領有房屋所有權狀而具所有
權者,方得比照原眷戶資格,參照同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享有承
購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準此,如非具原眷戶身份之軍眷
住宅使用人,因房屋並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未能取得所有權狀
者,觀諸該條例之制訂主要係保障原眷戶之意旨,自應認其與同條例第
26  條規定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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