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6 條規定,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 之軍眷住宅,其使用人如不具原眷戶身分,須領有房屋所有權狀而具所有 權者,方得比照原眷戶資格,參照同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享有承 購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準此,如非具原眷戶身份之軍眷 住宅使用人,因房屋並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未能取得所有權狀 者,觀諸該條例之制訂主要係保障原眷戶之意旨,自應認其與同條例第 26 條規定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