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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0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59、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2 、4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0、3、43、44、56、71 條
旨:
行政罰係行政機關為增進公共利益,維持行政上之秩序或保護特定法益以
達成國家行政目的,對於違反行政上作為義務者所為之制裁,依行政罰法
第 1  條、第 2  條其種類有罰鍰、沒入與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對於不履
行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法律自亦得規定以按日連續處以罰鍰之方式促使
義務人確實遵守,以達受處分人履行法規義務之效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第 1  項即在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規定者加予處罰;同條第 2  項
則係對違反第 1  項者未能補正或限期改善完成者加予處罰時,其處罰之
方式為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
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是可知,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乃在藉由不斷
之處罰,促使行為人履行其公法上義務,其規範目的並非在對過去公法上
義務違反之制裁,而係針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之督促方法,是主管機關
尚無庸再逐日檢驗以確認行為人是否仍有原違章行為存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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