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447-450 頁
違反行政程序之處分欲補正者,應僅限於法定瑕疵始得為之,且應於訴願 程序終結前為之。志願役士官年度考績經審核評鑑會評等,將其具體功過 事實記載於評等表上並下達於當事人後,縱使有錯誤而應予修正,亦應由 審核評鑑會為之,尚不得逕由部隊長官以補正瑕疵方式自行加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