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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447-45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
旨:
違反行政程序之處分欲補正者,應僅限於法定瑕疵始得為之,且應於訴願
程序終結前為之。志願役士官年度考績經審核評鑑會評等,將其具體功過
事實記載於評等表上並下達於當事人後,縱使有錯誤而應予修正,亦應由
審核評鑑會為之,尚不得逕由部隊長官以補正瑕疵方式自行加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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