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煉油廠之遷廠既為配合國家之政策,併因製程之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屆至 而無法再為操作,始依預定時程拆遷煉油廠之生產工場,認定其所為製程 之關廠行為,與一般公私場所之主動關廠、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 物之設施之情形不同,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 及交易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要件並不相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