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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2、24、56、8 條
旨:
煉油廠之遷廠既為配合國家之政策,併因製程之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屆至
而無法再為操作,始依預定時程拆遷煉油廠之生產工場,認定其所為製程
之關廠行為,與一般公私場所之主動關廠、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
物之設施之情形不同,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
及交易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要件並不相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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