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55 卷 4 期 194 頁
行為人如若有疑似銷燬證據之舉止者,法官可認有串證及湮滅證據之虞, 進而裁定羈押者,即應屬有可歸責之事由,若依照刑事補償法第 6 條第 1 項之標準為補償金額之認定,會使一般社會大眾認為過高之情況時,自 應改依同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補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