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55 卷 3 期 175 頁
刑事補償法第 7 條第 1 項各款係針對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 由者,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認為依同法第 6 條之標準支付 補償金顯然過高時之補償金額之判斷為規定,亦即,法院應可參酌當事人 之可歸責之事由,以及受刑之執行所遭受之損失等一切情狀為合理之判斷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