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以訴訟標的經表現於主文判斷之事項為限,判決理 由並無既判力,但法院於判決理由,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之重要爭點, 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對此重要爭點之判斷,除有顯然違 背法令之情形,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 解為在同一當事人就該重要爭點法律關係,皆不得作相反之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