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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再字第 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3、273 條
旨:
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以訴訟標的經表現於主文判斷之事項為限,判決理
由並無既判力,但法院於判決理由,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之重要爭點,
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對此重要爭點之判斷,除有顯然違
背法令之情形,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
解為在同一當事人就該重要爭點法律關係,皆不得作相反之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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