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得以
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
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然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判決
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
而言。本件系爭都市計畫事件,再審原告於原判決主張撤銷系爭 71 年 7
月 13 日公告及訴願決定,原判決以再審原告已逾訴願法定期間,且再審
原告並非系爭公告之利害關係人,認再審原告於原判決之撤銷訴訟為於法
未合,因再審原告於原審仍有其他聲明,原審遂併於其他判決理由判決駁
回,未另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不合,原判決自無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
第 1 項第 1 款「適用法規錯誤」之再審事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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