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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再字第 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278 條
水利法 第 33、38、41、46、47-1、93、93-4 條
土地法 第 38 條
旨:
按已經不能使用之水井,其原有水權登記自不生展延之問題,若有依法重
新申請鑿井,則須另為申請水權登記或辦理水權變更登記;經濟部水利署
函文並無認定政府機關於受理展限登記申請及履勘時,有辦理鑑界之義務
,故不符合當事人主張其再審之訴具備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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