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 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即係有關 行政機關職權行使之規定,並未賦予人民於行政處分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猶得請求原處分機關撤銷之權利,否則有關救濟期間之規定,不啻形同 虛設;且依該條規定,得行使撤銷權之主體乃原處分機關及其上級機關, 法院並無權代為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