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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再字第 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98 條
檔案法 第 18、20 條
旨:
所謂「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係指足以影響判
決基礎之重要證物,雖在前訴訟程序業已提出,然未經確定判決加以斟酌
,或者忽視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不予調查,或者就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之
證據未為判斷,均不失為漏未斟酌,且以該證物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基礎
者為限;若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無調查之必要,或縱經斟酌亦不足影響判
決基礎之意見,即與漏未斟酌有間,不得據為再審之理由。另若當事人雖
已主張其再審之訴具備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3 款及第 14
款規定之要件,而經法院審查結果其實無此事由者,則其再審之訴即為顯
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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