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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再字第 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1 條
民法 第 10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275、278 條
水利法 第 82、83-1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7、3、4 條
旨:
行政機關為有效滿足其特殊目的,自得對受領給付者設定若干制式要求以
加速完成公共事業之本旨,並杜絕日後因徵收條件認知不同而產生法律紛
爭。此外,當事人提出者為主管機關討論法令規範意旨之會議資料、解釋
法令規範意旨之令函或抽象之法律、行政命令,及就具體個案所為行政處
分或決定,或法院之裁判意旨,僅是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之過程或結論,
並非認定事實之證據本身,均非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4 款
所謂證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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