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機關為有效滿足其特殊目的,自得對受領給付者設定若干制式要求以 加速完成公共事業之本旨,並杜絕日後因徵收條件認知不同而產生法律紛 爭。此外,當事人提出者為主管機關討論法令規範意旨之會議資料、解釋 法令規範意旨之令函或抽象之法律、行政命令,及就具體個案所為行政處 分或決定,或法院之裁判意旨,僅是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之過程或結論, 並非認定事實之證據本身,均非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4 款 所謂證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