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再審程序旨具有補充性,如當事人於前訴訟程序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 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即不得再據以提起再審之訴。倘若當事人主張其再 審之訴已具備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要件,然經行政 法院審查結果其實無此事由者,則其再審之訴即為顯無理由,而應予以駁 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