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髓規定之再審提起,應以簡易程序之事件適用為限 ,亦即提起上訴須先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並以訴訟事件所涉及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性為限,如有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並 不許可上訴者,始得提起再審,故如已提起上訴,並經最高行政法院為確 定判決者,若再提起再審之訴即應屬不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