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7068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再字第 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1年1月至12月)第 192-20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276、4、7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6、27-1、4、42、43、48、6 條
旨:
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意旨,闡明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具行政處分性
質,而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定期通盤檢討,所作必要之變更,
則不具處分性質。惟都市計畫並未具體規範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範圍及可
能之內容,致定期通盤檢討得對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為必要之修正,所得
修正之範圍及內容甚廣,所可能納入都市計畫內容之範圍並無明確限制,
其個別項目之內容有無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
益或增加負擔,即不能一概而論。惟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雖稱補充
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但關於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具體項目,如有
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應
許提起行政爭訟部分,實際上係變更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準此,
行政法院就個案審查定期通盤檢討公告內個別項目之具體內容,如該個別
具體項目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負擔
,即具行政處分之性質,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