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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再字第 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85-28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3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243、254、258、273、275、279、280、281、4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2、7、8 條
旨: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釐正圖冊,並未變動評價基準日、權利價值比例或共同
負擔費用等主要事項,對於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所有權人而言,限制內容及
程度尚屬輕微;且土地所有權人若有不服系爭釐正案之權利價值,亦得於
訴願先行程序中提出異議,故縱未給予更新單元內土地所有權人表達意見
之機會,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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