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85-287 頁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釐正圖冊,並未變動評價基準日、權利價值比例或共同 負擔費用等主要事項,對於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所有權人而言,限制內容及 程度尚屬輕微;且土地所有權人若有不服系爭釐正案之權利價值,亦得於 訴願先行程序中提出異議,故縱未給予更新單元內土地所有權人表達意見 之機會,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