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規定,發明於申請前已見 於刊物,或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的先前技術所能 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且法院就專利的進步性論證過程,某種 程度上就是將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的技術能力具體化,如其論證內 容不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就不可以說法院未就所屬技術 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的知識水平加以說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