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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再字第 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243、273、42 條
專利法 第 21、22、26、67、71 條
旨:
依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規定,發明於申請前已見
於刊物,或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的先前技術所能
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且法院就專利的進步性論證過程,某種
程度上就是將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的技術能力具體化,如其論證內
容不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就不可以說法院未就所屬技術
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的知識水平加以說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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