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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89年停字第 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89年版)第 809-81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4 條
旨:
本件相對人廢標,聲請人提出異議後,相對人為公共利益之必要,於八十
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對系爭標案另行公告重行招標,開標日期八十九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而上開相對人將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午十時三十分開標,乃為實現上開公告重行招標之接續執行行為,係不
得作為行政爭訟標的之非行政處分,自非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
所定得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之原處分或決定。聲請人對於該不得作為行政爭
訟標的之非行政處分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既與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
三項所定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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