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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保險上字第 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3 條
保險法 第 65、95-1 條
旨:
保險人是否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須依所載採購契約之規定,即因可歸
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採購契約部分終止或解除時,依該部分所占契約比例
計算保證金,如採購契約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則應給付全部保證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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