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85-187 頁
相對人辦理戶籍變更時,已選定系爭地址為監理站相關汽機車公路監理文 書送達之地址,系爭選址即為相對人駕駛汽機車而與公路監理機關間,彼 此為法律行為時的住所,則監理所將原處分因向系爭選址為送達者,即屬 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