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80-182 頁
文書之送達對象,除當事人本人外,亦得以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之行政 程序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之人,且該合法應受送達之代理人,無須具備「同 居人、受雇人等」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