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98-199 頁
寄存送達程序,本即不以受送達人確實閱覽送達文書或送達通知書內容為 必要,僅需符合法定送達方式,即發生法律賦予之送達效力,俾利法律關 係及法律效果之確實安定。至於應受送達人於該受達處所有無同居人或受 雇人、或應受送達人究於何時前往領取送達文書,均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