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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交抗字第 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98-19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74、8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38、449、495-1 條
民法 第 12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37-3、237-9、27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8、87、9、92 條
旨:
寄存送達程序,本即不以受送達人確實閱覽送達文書或送達通知書內容為
必要,僅需符合法定送達方式,即發生法律賦予之送達效力,俾利法律關
係及法律效果之確實安定。至於應受送達人於該受達處所有無同居人或受
雇人、或應受送達人究於何時前往領取送達文書,均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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