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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交抗字第 8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68-74 頁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刑事裁判選輯(97年版)第 155-16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行政罰法 第 4 條
市區道路條例 第 2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8、30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5、56、89、92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2 條
旨:
「遊動廣告物車輛」係指以廣告宣傳為主要目的或用途並於車輛上設置廣
告,以宣傳自身或他人之商品、服務或其他意見表達之車輛;若車輛車身
雖附設廣告,但其主要目的係以運送貨品者,則不屬之,故受處分人之自
用小貨車上標明「廣告車出租」及其行動電話號碼,顯係以此為業自應受
遊動廣告車輛法規所規範,但非指其違規停放在禁止停放遊動廣告物車輛
處所之行為得為不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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