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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6、6、7、8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12 條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4、35、68、89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61 條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8 條之修正過程與修正條文,立法委員認為原
條文將違法或違規駕駛人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一併吊銷或吊扣,失
之過酷,對於人民工作與生活影響過鉅,有違比例原則,經與交通部協商
後,乃將其中「受吊扣處分者,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部分之
規定刪除。揆諸前揭意旨,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而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依修正後同法第 68 條規
定並參照其修正意旨,應僅得吊扣違規或違法當時所「駕駛車類」之駕駛
執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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