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65980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交抗字第 4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 刑事裁判選輯(95年版)第 115-119 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95年版) 第 413-417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12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1 條
公路法 第 79 條
旨:
標線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
、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標線之設置,由主管機關依
其管轄辦理之;又所稱主管機關,指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
警察機關,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  條、第 4  條第 1  項
、第 5  條定有明文。又按直轄市道路及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係屬
直轄市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0 款第 1、2 點定有明文。依
據前開規定,可知臺北市區之標線設置及交通規劃管理係屬臺北市政府之
權限範圍,臺北市政府為促進交通安全,便利行人及車輛之行車安全,自
有權變更原有標線之設置規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