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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交抗字第 4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 刑事裁判選輯(95年版)第 177 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95年版) 第 578-58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4、6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0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13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
行政罰法 第 27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
旨:
平等原則為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意指行政權之行使,無論在實體或程
序上,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非有合理之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落實在行政法之具體表現即為行政程序法第 6  條之規定。又由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亦導出禁止恣意原則,意指在行政領域內,行政機關於作成
決定之際,僅能依事理之觀點為行為,且其所作成之一切處置,均應與其
所擬規制之實際狀態相當,此處所為之恣意係指任性、專斷毫無標準且隨
個人好惡之決定,而禁止恣意原則,不僅禁止故意之恣意行為,復禁止任
何客觀上違反憲法基本精神及事物本質行為,從而,所謂恣意,實際上等
同於欠缺適當的、充分之事理上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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