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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0年交抗字第 3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7 條
旨:
本件經抗告人提出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與相片並計算其車號CA6638號自用
小貨車之載重,其自用小貨車車門下方噴有總重1595字樣,而與舉發單上
所載 2.66T不符,甚而在舉發單上簽名之駕駛賴桂平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訊問時具結後,坦承超載,但不認識抗告人,車是中華三菱等語,而與抗
告人提出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車型為大發,全然不符,足見賴桂平所
駕被舉發之小貨車,應非抗告人所有之自用小貨車,本件雖因抗告人逾期
提出異議,在程序上應先審查而予駁回,但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八
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北監五字第裁四0─三三八七八號處分所依據之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之舉發對象,即違規之「小貨車」,
顯非抗告人所有,此項行政處分既有不當,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台北
區監理所應援引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將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監五字第裁四0─三三八七八號裁決書之處分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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