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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2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55-5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6、8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1 條
行政罰法 第 15、16、18、20、22、27、45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 條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
別規定外,因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條係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規定,即「已發生」且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法定期間不行使致
該請求權消滅。又公法上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
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包括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
請求權及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 2  種情形。而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罰法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乃裁處權
時效之規定。所謂裁處權係國家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得課處行政罰之權力
,屬形成權,非公法上之請求權,故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裁罰權
時效與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係屬二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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